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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善孝为先,赡养不缺席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6 03:10)     点击:253

郑州律师 讲述案情

  石泉县人民法院熨斗人民法庭在熨斗镇茨林村村委会开庭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案件在法官和镇村干部的共同努力下,历经2小时成功调解结案。

  基本案情

  家住熨斗镇茨林村的吕老太与丈夫张某(已过世)共生育5名子女,吕老太在丈夫去世以后一直跟随小儿子生活。小儿子对其他4兄妹未尽赡养义务心存不满,后经相关部门找到5兄妹协商达成赡养协议。达成协议后有子女却拒不履行协议,无奈之下老母亲将5名子女告上法庭,寻求法律的帮助。

  后柳法庭王法官收到此案后,考虑到为了充分保障老人的权益,通过公开巡回审理的方式,将庭审现场搬到老人现住地的村委会,现场开庭、就地调解。

  办案法官在镇司法所干部和村干部的配合下,从情、理、法的角度分别同5名子女做思想工作,运用农村传统道德观念进行教育引导,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阐释法律规定,使他们心服口服,进行了长达2小时的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至此,一桩赡养纠纷在人民法官和镇村干部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地画上了句号。

  法官释法

  面对老人提出赡养诉讼请求,不少子女会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推脱,但是多数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比如父母有足够的收入、享受医疗保险;父母离异后长期未与一方子女共同生活;多子女家庭中子女之间经济条件存在差异;老人在处分财产时偏心。这些理由都属于推诿赡养责任的情况,难以被法院支持。

  此外,在审理赡养纠纷案件时,将综合考量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赡养人是否可以正常工作等情况对赡养费数额予以酌定,存在多名赡养人时,因为他们的经济条件不同,承担赡养费的金额也可能不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三款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法官寄语

  百善孝为先。年幼时,是父母竭尽所能的悉心抚养、谆谆教诲使我们长大;父母年老时,子女应该用拳拳之心反哺父母养育之情。孝是稍纵即逝的眷恋,是无法重现的幸福,是一失足成千古恨的往事,是生命与生命交界处的链条,一旦断裂,永无链接。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在物质生活越来越丰富的今天,既要注重物质赡养,也应注重精神赡养。希望所有的子女能对老年人多些陪伴和关爱,善待父母就是善待老去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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