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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不赡养老人 被告上法院...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9 11:46)     点击:202

辽宁律师分析案情

  原告贾某某与亡妻曹某某(2006年死亡)共生育了五个子女,长子贾某田,二女已出嫁汉中,三女已出嫁安徽,四女已出嫁江苏,二儿子贾某地(1979年出生未成家)。被告贾某田与周某结婚成家后,分家另立门户,原告贾某某与未成家的儿子贾某地一起共同生活。

  随着年龄的增长,原告的三个女儿相继出嫁外地后,原告贾某某与次子贾某地一起生活至今,在原告贾某某与贾某地一起共同生活期间,其三个女儿、贾某地每年都履行了给付原告贾某某赡养费的义务,\但被告贾某田在\2020年给付了原告500元后,就未再履行对原告贾某某的赡养义务。\原告贾某某生活困难,捉襟见肘,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大儿子贾某田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认为>>

  尊重和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应尽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贾某某与妻子曹某(已故)共生育子女五人,自被告贾某田分家及三个女儿出嫁后,原告贾某某就与次子贾某地一起生活至今,现原告贾某某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其五子女中三女及次子贾某地均按原告贾某某的要求,履行了给付赡养费的义务,现原告贾某某要求被告贾某田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紫阳县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被告贾某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原告贾某某生活费200元,上述赡养费于每月10日前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贾某田承担。

  法官提醒>>

  因赡养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不能免除和转让,不能以子女出嫁、自身家庭经济紧张、被赡养人有一定收入来源就放弃承担赡养义务。同时赡养行为不仅仅是提供经济上的供养,还要在生活上给予照料、精神上给予慰藉。

  “百事孝为先,万恶淫为源,常存仁孝心,则天下不可为者,皆不忍为,所以孝居百行之先。”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作为晚辈,子女应感谢父母的生养之恩,铭记父母的养育之情,通过尽心尽力地赡养父母,以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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