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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骑“电驴”撞上垃圾桶致残,谁之过? 法院:垃圾桶管理者承担七成责任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2-05-10 10:22)     点击:229

郑州律师分析案情

  2020年4月2日晚上,葛大叔正骑着“小电驴”往家赶,由于天色昏暗,且有大树遮蔽、视野模糊,他直直地撞上了路边的垃圾桶。

  这一撞可不是闹着玩的,经鉴定,葛大叔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在医院治疗两周。出院后,葛大叔找到垃圾桶的主人,即宁海某环境卫生治理有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然而,环卫公司却拒绝认领垃圾桶。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葛大叔将环卫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共计医药费、住院费等2万7千余元。

  环卫公司认为

  自己并非“肇事”垃圾桶的主人,真正的负责人应当是县环境卫生指导中心。根据与中心签订的《宁海县城区道路保洁服务项目合同》内容,平日里只负责对垃圾桶进行清运,无法撤销该中心确定的垃圾桶点位。

  而且垃圾桶属于公共卫生的必备设施,该垃圾桶的放置由中心确定,放置于道路两侧,摆放位置并无不当,也没有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葛大叔的摔伤是单方事故,与垃圾桶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环卫中心与环卫公司签订的合同,双方约定将中心管理的园区道路保洁服务外包给环卫公司,其中包括,垃圾桶应定位摆放,摆放整齐。而《安全生产责任状》作为上述合同的附件,约定日常惯例及生产经营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环卫公司自行承担,环卫中心在事故处理中只起协助调解作用。

  本案中,环卫公司不仅将其承包辖区的垃圾桶摆放在了机动车道路上,而且垃圾桶放置的位置正好在树荫底下,对车辆尤其是夜间行驶的车辆造成安全隐患。法院经综合分析,认定环卫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七成责任,葛大叔夜间行驶中也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

  判决后,环卫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宁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公共道路,尤其是机动车道往往人流密集、交通繁忙,考虑到机动车、电动车等车速较快,在这些场所随意放置垃圾桶等障碍物,如果没有以颜色等起到警示作用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很可能对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害。

  因此,对于垃圾桶负有管理职责的相关单位要将垃圾桶点位设置在人行横道的一边,尽量避免放置在机动车道上,而驾驶电动车者在夜间行驶时,在遵守交通规则的同时,要尽量降低车速,时刻注意周边环境,否则等事故发生后已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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